(2017年8月10日西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代表作用,增强工作实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法定职责,有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
第三条 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对参加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联系人民群众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代表对所提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有意见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四条 约见对象为约见事项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有关驻县单位负责人(以下称约见对象)。
第五条 代表约见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组织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各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由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属于约见对象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上级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
(四)代表书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事项;
(六)代表职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等。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知代表和约见对象;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书面通知约见对象做好约见准备。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对约见事项进行深入调研。
第十条 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约见对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见对象应按时参加,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第十一条 约见时,约见对象就约见事项向代表作全面汇报,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如实回答代表询问,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约见对象应及时办理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县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约见对象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