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西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部分在县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临时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邀请代表列席,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每次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邀请2—4名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六条 邀请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七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按照会议议题开展调研,可在会议期间发表意见或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应按时列席会议,认真执行职务,遵守会议纪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