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听审评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活动,加强工作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
第三条 临案听审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大代表临案听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人大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有组织地旁听审理。
(二)依法回避原则。参与听审的人大代表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不干预裁判原则。人大代表临案听审要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遵守法庭规则,听审过程中不对案件如何裁判发表意见。对人民法院审理过程或者裁判结果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五条 临案听审的案件范围。
(一)人民群众关注和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听审的案件。
第六条 临案听审活动由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参加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每次参加听审的人大代表不少于五人。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临案听审活动,依法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制定临案听审工作计划和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人民法院做好人大代表临案听审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在临案听审案件开庭三日前,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的案由、当事人或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时间、地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参加临案听审活动的人大代表。
第九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县人民法院应当向人大代表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和庭审准备工作情况,提供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第十条 临案听审期间,县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旁听;听审刑事案件时,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主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旁听;听审抗诉案件时,县人民检察院主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旁听;所听审的案件有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的,县司法局主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旁听。旁听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十一条 庭审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案听审座谈会,对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庭审驾驭是否得当、运用法律是否准确、说理论证是否严密、诉讼权利是否保障、言行举止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填写《临案听审评议表》。案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接受人大代表评议。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应将审理结果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将审理结果及时告知参加临案听审的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人大代表座谈评议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反馈。县人民法院接到反馈意见建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