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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17:09  点击:[ ]

                    (2007年11月28日西乡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和公开原则。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咨询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吸收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研究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报告、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议程安排;
    审定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机关的重要问题;
    讨论需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重要决议、决定草案;
     讨论审议需要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重要问题及“一府两院”回报的结果;
    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方面的问题和日常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有病或特殊原因请假的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人员列席:
    县人大常委会咨询员;
    县人民政府县长或有关副县长;
    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提议案的机关,应当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报告,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应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讨论,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有关机关和提案人说明原因。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县人大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人和提出议案的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进一步讨论后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十天前书面三十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以书面形式交有关机关、部门办理,办理落实结果汇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决议和决定草案,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决议、决定案、质询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任免案按照《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各项表决均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拟订并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议、决定,由提请机关公布。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程序办法,按照《bt365手机官方网站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质  询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局、委、办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有关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根据答复情况,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具体意见或作出相应决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对质询案书面答复的由签署人、口头答复的由发言人对答复的事实负责。如果答复与事实不符或敷衍塞责,予以严肃追究。

                            第八章    视察、调查、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调查、检查。
    第三十二条    视察、调查、检查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方案,确定视察、调查、检查的内容、时间、方法、参加人员和被视察、调查、检查的单位,发出通知,做好准备。
    第三十三条    根据视察、调查、检查的内容,分别确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视察、调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形式分别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办理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对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实行跟踪督办、检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视察、调查、检查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乡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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