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肃会议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
工作纪律的规定
(2017年7月19日西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和保障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重要形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三条 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时,代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需书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由大会秘书长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缺席。代表请假条统一由大会会务组负责收集,会后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存查。届内代表请假超过三次,将责令辞去代表职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及人事任免事项;主任会议决定需要听取的有关事项;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许可。不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许可而缺席会议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书面检讨并约谈,第三次责令辞职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常委会委员一年内请假三次或者届内六次不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将责令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说明原因,确定常务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参会;政府部门的局长、主任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会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批准可委托一名副职代会。凡应到会者接到通知后,不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许可,缺席一次通报批评,缺席二次书面检讨并约谈,第三次缺席或者届内累计五次不列席会议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将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对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出缺情况作出记录,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
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第九条 凡被列入视察组、执法检查组、专项工作调查组的代表,应按时参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批准后方可缺席。届内累计超过四次不参加活动的,将责令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条 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的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出缺情况作出记录,工作结束后移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存查。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